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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