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张**、张**、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