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