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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各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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