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边**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濮阳**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边**支付45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止。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濮中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边**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边雷*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