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洛阳高**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韩*,上诉人洛阳高**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党俊湘,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