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九中学因与被告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洛**九中学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九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九中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预交诉讼费50元的50%),由原告洛阳市第九中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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