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九中学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九中学因与被告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洛**九中学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九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九中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预交诉讼费50元的50%),由原告洛阳市第九中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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