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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涧**限公司与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涧**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三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涧**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涧**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涧**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为89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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