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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甲与岳*乙、岳*丙、岳*丁、岳*戊、岳*己、岳*庚、岳*辛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岳*甲因与被申请人岳*乙、岳*丙、岳*丁、岳*戊、岳*己及原审被告岳*庚、岳*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岳*甲申请再审称,其与岳*庚、岳*辛所得的补偿款并非遗产,故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岳*甲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结合本案案情相关因素,酌定岳*甲、岳*庚、岳*辛给付**乙、岳*丙、岳*丁、岳*戊、岳*己每人现金30000元,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岳*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岳某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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