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申*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邓**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25日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同住成年家属依法签收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高*未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