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胡**、熊**、王**、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李**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故本院对河南**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亦不再进行评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
准许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