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0元,依法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郑**负担,退回原告郑**297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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