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1、2014年6月12日票号为0003369的收据上注明已付10万元,双方的业务发生在2014年6月份,该10万元的事实应予查明;2、西平县**有限公司应否为本案的诉讼主体的事实亦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