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平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元,由原告遂平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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