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石**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