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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石**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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