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吴**、焦作市**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申请追加吴**的继承人吴**、孙**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原告邓**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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