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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有诉被告南阳市城**理委员会、第三人赵*富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有诉被告南阳市城**理委员会、第三人赵*富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3月7日原告赵*有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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