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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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