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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