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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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