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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诉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敏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袁*敏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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