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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安阳**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安阳**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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