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安阳**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袁**诉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刘**、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何**、冯**、嵩县**限公司、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石学*与被告樊来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限公司与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市**第一小学与被上诉人赵*、赵*甲、任*、肖*、肖*甲、高*、宋*、宋*甲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翟小妞及原审被告杨**、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