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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山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9月14日向平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中国人寿财**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1693.32元。平顶**人民法院于2015你11月18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财**山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寿财**山市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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