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张**向原告徐**借款50,000元,2014年1月8日被告张**向原告徐**借款20,000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张**向原告徐**借款10,000元,2014年2月23日被告张**向原告徐**借款155,000元,2014年2月25日被告张**向原告徐**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张**给原告徐**出具借款手续五份。以上借款数额共计26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借原告徐**款265,0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张**偿还借款2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款二十六万五千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