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发展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120号、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发展中心于2014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发展中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发展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发展中心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