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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