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陵区邓襄镇坑韩小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河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中国联**河市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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