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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西峡县**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以下简称五**公司)与被告西**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薛*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7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代理人郅*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西峡县**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0元,减半收取115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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