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起诉被告郑州**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郭**、张**、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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