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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庞寨乡人民政府与卢**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辉市庞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庞寨乡政府)与被上诉人卢**、原审第三人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庞寨乡政府于2015年9月17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卢**给庞寨乡政府建的三层楼房的所有权归庞寨乡政府。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裁定。庞寨乡政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卢**给庞寨乡政府下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建房。建房协议约定:房屋一切手续(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由庞寨乡政府下属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庞寨乡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可依其建房的相关建设手续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变相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庞寨乡政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之规定,裁定:驳回庞寨乡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庞寨乡政府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确认物权的有效文书,对于物权权属纠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案涉房屋因权属争议,故无法办理房产登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卢**答辩称:无意见发表。

王**发表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庞寨乡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庞寨乡政府建设办公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征地建设规划等各种行政审批手续。案涉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未经征收程序,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亦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房产证。庞寨乡政府主张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房屋产权的原始取得,应以上述行政审批为前提。庞寨乡政府的主张不属物权权属纠纷,不是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庞寨乡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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