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市共创电液**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共创电液**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市共创电液**公司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7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