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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于军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于军红、原审第三人解法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张**起诉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张**一审依法申请调取柏梁派出所2次接处警记录,一审法院没有调取,且庭审中第三人解法现已经认可买卖协议是2014年签订,而房管所手续是2008年,明显系伪造证据,被上诉人于军红一审也未到庭,导致一审事实无法查清。孙**向张**借款时,亲笔书写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于军红又与第三人解法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未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物权,其在于军红与解法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不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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