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风雪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风雪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