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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9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民警林*、刘*根据武汉**理局关于对全市老旧车及黄标车进行统一整治清理的工作部署,在路面对辖区内的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当民警行至本市江汉民权路花楼街附近,发现车牌号为鄂A×××××的五菱牌面包车疑似老旧车辆,准备拍照检查时,被告人杜*不让拍照,阻碍民警执法,并持刀追砍威胁民警,且还持刀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环卫作业洒水车的车胎刺破。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7日将被告人杜*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被告人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杜*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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