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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限公司与三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广东富**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三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广东富**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广东富**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三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广东富**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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