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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