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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