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州市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菜园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罗**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罗**于2012年3月19日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2)林*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小菜园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