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富**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富**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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