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邢**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小*与太平财产**山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太平财产**山分公司、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太平财产**山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曹**借款合同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可可与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平顶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温海洋与蒋**、夏**、中国人民财**顶山市分公司、平**中兴路公交出租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