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以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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