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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宋*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宋*乙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阮**、被告人宋*乙及其辩护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潢川**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网上逃犯宋某某现在家中。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接警后,该所所长张*安排民警姜**、余*及协警刘**前往宋某某家中对宋实施抓捕。抓捕民警姜**、余*等人乘车赶到潢川县魏岗乡牛岗街道宋某某家中后,发现宋某某正在家中,民警姜**、余*出示工作证后遂对宋某某进行抓捕。姜**、余*将宋某某带至宋屋外准备上车将宋带走时,被告人宋**(系宋某某父亲)、宋**(系宋某某哥哥)闻讯后,跑到车前分别将姜**、余*抓住,并与姜**、余*发生拉扯。民警姜**、余*再次出示工作证说明在执行公务,但被告人宋**、宋**仍不放手,继续与姜**、余*发生撕扯,并将姜**拉倒在地上,致使宋某某趁机逃脱。潢川县公安局牛岗派出所和潢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后将被告人宋**、宋**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宋**、宋某某结伙作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宋**、宋**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8时30分许,潢川**出所接群众举报,称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网上在逃人员宋某某现在家中。该所所长张*遂安排民警姜**、余*及协警刘**前往宋某某家中对宋实施抓捕。抓捕民警姜**、余*等人乘车赶到潢川县魏岗乡牛岗街道宋某某家中,出示工作证后遂对宋某某进行抓捕。待姜**、余*将宋某某带至宋屋外准备上车将宋带走时,被告人宋**(系宋某某父亲)、宋**(系宋某某哥哥)闻讯跑到车前将姜**、余*抓住,并与姜**、余*发生拉扯。期间,民警姜**、余*再次出示工作证并说明在执行公务,但被告人宋**、宋**仍继续与姜**、余*发生撕扯,并将姜**拉倒在地上,致使宋某某趁机逃脱。后,潢川县公安局牛岗派出所和潢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将被告人宋**、宋**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相关书证

(1)姜**在潢**民医院的诊断报告(附照片),证实姜**受伤情况。

(2)潢川县公安局北**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18时30分许,接群众报警称刑拘上网在逃犯宋某某在其家中,该所民警遂前往潢川县魏岗乡高楼村宋某某家中,在抓捕宋某某的过程中,遭到宋某某的父亲宋**和哥哥宋**的阻碍,致宋某某脱逃。后该局组织刑警大队、北**出所及巡特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将涉嫌妨害公务的宋**、宋**当场抓获。

(3)在逃人员宋某某信息登记表在卷,证实宋某某系在逃人员,后于2013年12月26日在潢川县城关“帝王KTV”被抓获。

(4)被告人宋**、宋*乙户籍证明在卷,证实二被告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姜**陈述:我现任北**出所副所长。2013年12月23日17时30分许,我接到王*乙和他父亲王*甲的举报称涉嫌寻衅滋事的网上逃犯宋某某现在在牛岗街上的家中。18时08分我和余*、刘**及王*甲、王*乙等人赶到牛岗街上宋某某家,王*乙站在宋某某家对面。我们发现宋某某在其家开的加油站门面房玩电脑,我就把警官证掏出来说是潢川**出所的民警姜**,问他叫什么名字?宋某某说他叫宋某某。我和余*让宋某某配合到北**出所去,从两面把宋某某两个胳膊架着往路边车上带,刚要带上车。宋某某的哥和父亲从屋里跑出来不让带人。我和余*又把警官证拿出来,告诉他们说是潢川县公安局北**出所民警,正在执行任务,不要妨碍执行任务。宋某某父子不听劝说,其中宋某某父亲上来抓我的上衣领子,他哥上去抓住余*的衣服。我就一只手抓住宋某某的衣服,一只手拿着警官证大声说是潢川县公安局北**出所民警,正在执行任务,不要妨碍执行任务。他父亲和他哥哥不听劝说,他父亲给我按到在地上用拳头打我,宋某某趁我倒地时用脚踹我左腿,他父亲给我按住让宋某某跑了。我拉住宋某某的父亲,没有让他跑;余*把宋某某的哥哥抓住没有让他跑。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打我、余*、刘**三人,我们三人往后退,一直退到宋某某加油站的门面房里。当时嫌疑人宋某某已经逃跑,我们三个人就把屋里的门堵住,把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堵在屋里,没让他们跑,后来牛**出所和局增援民警赶到,我们才从屋里出来。主要是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打我们,后来宋某某的母亲、嫂子也一起上来挠我们。我的眼镜被宋某某的父亲打掉了,我被他父亲打倒在地,我的左腿被宋某某踹了一脚。宋某某父亲将我打倒后宋某某就跑了。我们当时为了方便抓捕,我们没有穿制服,并且开的是民用车。我和余*当时都出示工作证了,而且不止一次出示工作证。

(2)被害人余*(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刘**(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协警)证言,与姜中献证实的内容一致,证实该三名工作人员在出示工作证,表明其身份后,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宋**、宋**等人的阻止和殴打,导致嫌疑人宋某某乘机逃脱。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甲证言:2014年12月23日晚上,我到北**出所举报称将我儿子王*乙打伤的宋某某正在牛岗街道的家中。北**出所民警进屋把宋某某抓住,然后往车上带。正准备把宋某某带上车时,他家人从屋里冲出来,有宋某某的父亲、母亲、哥哥、嫂子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一共五个人把民警围住。民警向他们出示证件,并告知他们是警察。宋某某父亲和哥哥说:“你们是什么警察,没穿制服,凭什么抓我儿子?”民警告诉他们说宋某某是网上逃犯。宋某某的父亲、母亲、哥哥、嫂子和另外一个人不仅不听,还上前强行抢人,并且把姜中献所长的手掰开。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告诉宋某某让宋某某快跑。然后,把姜所长强行按在地上打,姜所长告诉他们是警察。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说管是什么警察,没穿制服就打,然后就打姜所长,打完之后,还把姜所长和另外一民警拉到屋里,把门堵住,不让他们出来抓宋某某。我在门口看到这个经过,就打110报警。之后,牛**出所民警过来,他们把门堵住,仍然不让姜所长和那个民警出来。又过一会儿,潢川巡特警来了,他们才把这两位警察放出来,这时宋某某已经跑了。参与殴打民警的一共五个人。都是宋某某的亲属,分别是宋某某的父亲、母亲、哥哥、嫂子和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宋某某的父亲和哥哥将姜所长按在地上打,另外三个人跟着一起打。北**出所民警抓人的过程中都出示工作证了。抓人时一共去了三个民警,都被打了,其中姜所长被打的重,另外两个人被打的轻。

(2)证人王*乙证言:与其父亲王*甲证实的内容一致。

(3)证人彭某某(宋*某母亲)证言:2013年12月23日晚上,我做好饭出来叫家里人吃饭,走到加油站空场时,看见几个人拉着我小儿子宋*某往车里拉,而我小儿子宋*某反方向往屋里跑。最后,我小儿子往屋里跑,把那三个拉他的人带到了我们加油站的门面房里。我、我丈夫、我儿子和我儿媳妇也跟进屋,屋里挤,我丈夫就摔倒了,摔倒的时候还把一个抓我儿子宋*某的人带倒了,我小儿子趁机跑了。抓我儿子的人中有人说他们是警察,把我丈夫和儿子宋*乙抓住。大约半个小时后牛**出所民警来,把门叫开,我丈夫和儿子宋*乙被带到公安局去。抓我儿子宋*某的有两个人,没穿制服也没开警车,我没看见他们出示证件,只是进屋后我听见他们说是派出所的民警。宋*某是从二楼跑的,具体怎么跑的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为什么抓宋*某,王*甲说宋*某是网上逃犯,但是民警没来找过我们。

(4)证人姚某某证言:我与宋*乙是夫妻关系,宋*乙是俺丈夫。2013年12月23日晚上,我从屋里出去的时候,看见王*甲在俺家加油站边的加油机旁边站着,俺公公宋*甲和俺丈夫宋*乙在和几个人拉扯,有几个人给俺弟宋*某拉着,当时我抱着小孩,小孩又刚动完手术,我就进屋里了。过一会儿那些人也进屋里。那些人让我出去,我就出去了。牛**出所的警察来以后,我才知道那些人是警察,他们是来抓俺弟宋*某的。当时拉扯的有来抓俺弟宋*某的人和俺公公宋*甲、俺丈夫宋*乙,其他没有了。我听王*甲来俺家里说宋*某给王*甲的儿子打坏了,王*甲到俺家好几次。我听王*甲说宋*某给他儿子打坏了,具体派出所为啥抓宋*某我不知道。当时来抓宋*某的大概有三、四个人,他们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开警车。家里当时有我、宋*乙、宋*某、宋*甲,和俺婆婆彭某某,没有其他人。没有注意来抓宋*某的人有没有出示证件。

(4)证人宋某某证言:2013年12月23日晚上大约6点多钟,我在我家加油站的门面房里上网。王*甲带着两个人到我上网的屋子里,指着我对另外两个人说我就是宋某某。那两个人就说是派出所的民警,让我回去配合调查。说完那两个人把我胳膊架着往外走,往一辆黑色轿车上带。我哥在外面看到了,以为是王*甲叫人抓我,上来拉住架我胳膊的人,往屋里拉,我爸妈和嫂子听到吵闹声后从屋里跑出来。我爸拉住另一个架我胳膊的人,和我哥一起把他们往屋里拉。我和架着我的两个人被我爸和我哥拉进了屋里的过道内。当时乱,有一个人已经松开我,另外一个还拉着我,我爸上去抱住那个人,让我上楼。我就挣脱那人跑上楼了,挣脱时我的一只鞋还掉了。我上楼之后,楼下又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又过了大概10分钟,我趁楼下人少,从后院翻走了。他们当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我以为是王*甲带着社会上的人来抓我,就跑了。我没有打人,戴眼镜的警察摔倒后,拉我的腿,我为了挣脱用腿来回拽了两下拽脱了,是不是碰到他我不知道。他们抓我时,戴眼镜的警察拿东西在我眼前晃了一下,我看看红红的,上面有张照片,是不是工作证我不清楚。当时在场的有我爸、我哥、我妈和我嫂。我爸和我哥拉住那两个警察,把人往屋里拉。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宋**供述:今天(2013年12月23日)晚上6点多,天刚黑没有久,我和俺大儿子宋*乙在屋里看电视,俺妻子彭某某在厨房里面做饭,俺儿子宋*某在前面加油站营业室的一间屋里面玩电脑。我听见俺妻子说:“王*甲找人来给宋*某弄走了”。我就和我大儿子一块往外走,走到外边时我看到一辆车,王*甲在边上站着,有几个人给宋*某架着往车上带。我上去,一个男的戴着眼镜,拿出一个黑本子,举着说:“我是警察”。我说是警察到屋里面说。我就用手拽着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往屋里拽,宋*某也开始使劲往屋里面拽。我把戴眼镜的男的拽到屋里时,戴眼镜的男的一下子摔倒在地,宋*某趁机就跑了。宋*某跑了以后,我就把他们叫到屋里面,戴眼镜的那个男的拿出个黑本子给我看说他是北**出所的,我才知道他们是北**出所的民警。过了一会儿牛岗派出所的民警也去了。当时来抓宋*某大概有四、五个人,都没有穿警服。我们这一方都是家里人,我上去拽了,没有上前打他们。那个戴眼镜的男的不小心挂到摇摇车上摔倒了,没有人打他们。

(2)被告人宋*乙供述:今天(2013年12月23日)晚上6点多钟,我从我家开的加油站的门面房里出来准备加油,看见两个人架着我弟弟宋*某从加油站的门面房里出来,准备把我弟弟带上车。我上前拉我弟弟,问那两个人干什么。对方没有回答我,仍然拉我弟弟往车上走。我看见王*甲站在旁边,怕是王*甲叫人把我弟弟抓走,我就拽我弟弟右手边的人,不让他带我弟弟走,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对方说他们是警察。我问有证件吗,对方没有回答,仍然拉着我弟弟往车上走。我就继续把我弟弟右手边的那个人往旁边拉,那个人说拿证件给我看。我把他拉到一边,看他证件。这时候我爸爸出来,不知怎么回事儿,和另外一个人拉扯起来。在我父亲和另外一个人拉扯的时候,我弟弟趁乱跑了。后来,我和我父亲看到这两个人出示证件后,知道他们是警察,就没有拉扯了,被他们两个堵在屋里。直到后来来了很多警察,把我们带到刑警队。除了我和我父亲之外,没有其他人阻碍民警抓捕宋*某了。民警当时抓我弟弟时没有穿警服,开始没有出示工作证,后来拉扯时其中一个人向我出示了工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宋*乙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宋*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对在逃人员依法执行抓捕,并导致在逃人员脱逃,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宋*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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