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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