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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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