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信阳恒**有限公司、王**、钟*因与被申请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信阳恒**有限公司、王**、钟*因与被申请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信阳恒**有限公司、王**、钟*以本案双方已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阳恒**有限公司、王**、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信阳恒**有限公司、王**、钟*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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