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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齐**、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张**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诉讼费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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