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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忠心与路发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忠心因与被上诉人路发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忠心、被上诉人路发宽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闫忠心豫交的上诉费38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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