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原告陈**诉鹿邑**有限公司、常**、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往来账目没有经过清算,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3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奇花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希*(郑州**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有限公司与鹿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解华全,李*,胡*,顾*,周乾坤,周**,顾**,顾**,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