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鹿邑**有限公司、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原告陈**诉鹿邑**有限公司、常**、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往来账目没有经过清算,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3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