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在鹿邑县玄武镇孟庄行政村孟庄村,村民李*因被告人朱*甲家的狗叼衔东西与朱*甲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朱*甲的母亲王*与李*打起来后,朱*甲跑回家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将李*头部砍伤后潜逃。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甲辩称,愿意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要求被告人朱*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万元,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在鹿邑县玄武镇孟庄行政村孟庄村,村民李*因被告人朱*甲家的狗叼衔东西与朱*甲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朱*甲的母亲王*与李*打起来后,朱*甲跑回家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将李*头部砍伤后潜逃。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李*于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月11日、2016年1月15日和3月7日先后在玄武镇卫生院和鹿**医院治疗、检查,花费12556.34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甲供述,2014年12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从家里出来去我奶奶家说事,看到邻居李*在俺家门口骂人,说俺家的小狗咬她家里东西了,我站边上听了一会,没有吭气,就去我奶家了。过了一会,从我奶家回来,看到李*还在那里骂,我就说她欺负人找事,她还继续骂,我就和她对骂。她上前打我,我和她对打。俺庄的朱*乙和我妈过来,朱*乙拉住我,李*跟我妈打了起来。我就上前把李*跺倒在地上,她起来后,我又拽住她的头发,跟她厮打起来。后来朱*乙等人把我拉住,李*又和我妈打起来,我很生气,就回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来到现场,我朝她脸上砍了一刀,然后就拿着菜刀回家了。后来听说李*受伤,我就出去打工了。

2.被害人李*陈述,2014年12月25日下午5点多,我从孟*家出来回到家,看见朱**家的两只小狗在我家把垃圾拉的到处都是,我就骂着说:“你妈了个X,我敲死你,你天天把我家弄得乱哄哄的。”永*就问我骂谁的,要弄死我。我就说我在这你弄死我吧。他上前拽着我的头发,一脚跺我肚子上,把我跺倒了。我站起来,他又拽我头发,这时他妈王*也过来拽我头发。永*捅我肚子上一拳,又朝我肚子上跺一脚。我抓住他的衣领,朱**和孟*过来拉架。孟*架着我往家走,永*一脚把我跺倒,说:“我砍死你。”说完,他就往家跑,拿着刀出来,我看见他拿刀,就赶紧往家走。他朝我背上砍一刀,我扭过头,他又朝我头上左侧砍一刀,当时就流血了。

3.证人孟*证言,今天下午5点左右,我正在家做饭,听见朱**门口有吵架的声音,就出门看怎么回事。我看见朱**和他妈王*拽着李*的头发正在打架,我村的英杰在拉架,我也赶过去拉架,朱**不让拉架,并说:“不关你们的事,谁要拉架砍谁。”我一听就拉着李*往她家西边拉,英杰拉着朱**往东边拉。这时,朱**从东边跑过来一脚将李*跺倒,然后就看见他往自己家厨屋跑,拿个菜刀出来了。我就赶紧拽着李*往她家拉。朱**拿着菜刀朝李*背上砍了一刀,李*往左边一扭头,朱**用菜刀又朝她头上左侧砍了一刀,李*头上流血蹲在地上。

4.证人冯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拔草回来走到朱**家门口时,听见李*说:“这俩狗把我家东西叼的到处都是,我打死你妈了个X。”过了一会,我听见永*家门口有吵架声就过去看,当时永*拽着李*的头发,李*低着头,永*朝李*身上打几拳,我就赶忙过去拉架。因我年纪大了,有××,拉了几次累的不行,就坐在路边靠着树休息,朱**和赵*也来拉架。我听见有人喊咋弄冒血了,就赶紧起来,看见李*坐在永*门口低着头,头上左侧一直冒血,胸前的衣服上有好多血。

5.证人朱*乙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看见朱**拽着李*的头发正在打架,当时李*低着头,朱**一只手拽着她的头发,另一只手朝她胸口打,王*在旁边站着。我赶紧过去拉架,孟*和赵*也来拉架。拉开后孟*拽着李*往她家走,我拽着永*往东走。正走时,王*拽着李*的肩膀,李*也拽着王*的肩膀打起来,永*看见后就撑开我的手跑到李*跟前,一脚将她跺倒了,然后跑回家从厨屋拿个不锈钢的菜刀。我看见永*朝李*背上砍一刀,又朝她头上砍一刀,当时头上就流血了。

6.证人赵*证言,当天下午5点左右,我走亲戚回来听见朱**家门口有人吵架。我看到朱**和李*厮打就过去了,朱**和孟*已经把他们捞开。我听朱**说:“你还打俺妈,我拿刀砍死你。”我看见他往家跑,就在外边捞着门不让他出来,后来我没有捞住,他就拿个菜刀出来了。我看见朱**往李*头上砍了一刀,好像是从后面砍的。李*满头是血往朱**家门口跑,到之后就躺门口东边了。后来孟*开车把她送到医院。

7.证人王*证言,2014年12月25日下午5点半左右,李*在我家门口骂我家的狗咬她家卫生纸了,我儿子朱**说李*在骂空,我说别搭理她。高*从他奶奶家回来对我说李*还在骂,然后他就给李*说:“咱各人过各人的生活,我不吃你的不喝你的,你骂俺干啥呢。”他们吵起来,我就拉高*回家,李*打我,高*就和她拉扯起来,朱*乙过来把高*拉走,李*又开始打我。后来我听说李*头上冒血了,怕她家里来人打我家人,就和高*连夜开车走了。

8.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李*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

10.被告人朱*甲的户籍证明和证明证实朱*甲出生于1991年2月13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玄武镇卫生院和鹿**医院医疗费票据9张,花费12556.34元;鹿**医院入院记录。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要求被告人朱*甲赔偿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即医疗费12556.34元、护理费18天X30元u003d540元、误工费18天X30元u003d540元、营养费18天X6元u003d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X50元u003d900元、合计14644.34元,被告人朱*甲应予赔偿。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朱*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朱*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644.3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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