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9.59,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奇花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鹿邑**有限公司、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有限公司与鹿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解华全,李*,胡*,顾*,周乾坤,周**,顾**,顾**,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解华全与周**、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