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周效位诉被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3日21时10分左右,周效位(驾驶证号)驾驶一辆宝马5系520轿车临时牌照(豫P)由鹿邑向郸城方向行驶,行至皇台路段南2公里处,与横穿公路的一条狗相撞,致使520轿车右前部受损。经现场勘查,单方撞狗事故属实。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保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绝,由此酿成纠纷。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442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没有现场勘查、车损拍照、修车等材料,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周效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