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彭*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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