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